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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改"无疑是我国农电事业发展的一大举措,对满足快速发展的用电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给农电部门带来一些新问题,例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滞后,产权混淆不清,管理权限不明,农电工人少,工作量大等等问题,这些都是农电管理工作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两改"后带来的新问题
一是产权混淆,管理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农网改造后,农村供电设施形成了电力部门与各村委对改造后的供电设施都享有产权。这样,一旦发生农村供电事故,根据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quot;但在实际上,农网改造后,对改造过的供电设施产权,各村委既没有将归自己所有的产权出卖给电力部门;也没有赠与给电力部门;更没有办理无偿划拨产权转移手续。同时,电力部门也没有把投入网改的资产产权明确归属于谁。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对产权的取得,分无偿取得,有偿取得,无偿划拨或赠与等方式,如果是电力部门无偿取得各村的供电设施产权,必然侵害了农村集体利益;如果电力部门有偿取得,目前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又无规定;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移交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在供电设施的管理权限上不清,这些产权究竟由谁管理?电力部门是一杆子管到农户?还是管到村配电室?因产权的混淆,必然带来管理权限不清,因而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很难区分。
二是现行电力法律、法规滞后,不适应当前的供用电状况。由于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农村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已明显滞后,不适应这种飞速发展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农网改造之后,诸如上述许多问题,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亟待需要修改电力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规定,解决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使之更加适应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农村供用电需要。
二、面临新问题的对策
一是用合同形式界定产权及管理权,明确各自责任。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通过各级输、变、压供电设施最终出售给用户的,我国农村的供电设施是由国家、集体、农户投资的,各级供电设施管理如何,直接影响到安全用电和责任。因此,界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和管理权至关重要。农电工统归电业公司聘用,配电室以上供电设施归电业公司管理。配电室以下至各农户电表盒以上由村委管理。如村委无能力管理,可与电业公司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则根据协议规定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承担责任。电业公司、村委、农户三方签订《农村居民安全用电协议书》。协议规定各农户、个体户从自家安装的电表盒以下供电设施产权归各农户所有和管理。电业公司对村、户的安全用电进行宣传、指导、检查和监督,可根据用户书面用电、维修等申请由农电工上门服务,村委对各农户、个体户用电情况负责检查、指导制定本村的安全用电措施,管理好本村的用电户工作及供电设施保护,发现或发生不安全用电隐患或事故及时向电力部门汇报。各农户及个体用电户,用电要向村委、供电所申请,安装、维修、临时用电等要找农电工,不得在电力线路下盖房、栽树、拉电视天线,不得破坏、损坏、电力设施,不得使用老化漏电的电线及开关。
耕种、收割、打场、浇地、小作坊加工等临时用电要服从村委的统一管理,必须由农电工安装或维修。不准私拉乱接、乱拆供电设备。在各农户、个体户所有和管理的供电设施上及因私拉乱接造成的事故由其自己负责。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第三者负责。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用签订供用电协议形式,在农网改造后,仍然可以做到产权及管理权界定清晰,责任明确,有效理顺了农村供用电秩序,使供用电事故大幅度下降。
二是提高农电工素质,加强农电工队伍建设。针对农电工少,工作量大的矛盾。首先,选拔具备真才实干称职的农电工,根据上级要求电业公司在选聘农电工时,不讲关系,不讲人情,从优选聘,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纪检、劳动、电力、公安、教育等部门参与,组成考评小组,在完全封闭状态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批卷。其次,加强对农电工素质教育培训。被选聘的814名农电工,由公司统一组织,各供电所负责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明确责任,树立作好农电工的信心。第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第四是发挥"三个"积极性,弥补农电工少,工作量大的不足。针对农村分散经营,安全用电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平度市电业公司在统一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乡(镇)、村委、村选临时村电工的三个积极性,共同管理好农村安全用电问题,即,各乡(镇)分工一名副(镇)长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在农网改造后,各乡(镇)印发文件、制定出本乡(镇)安全用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各村委分工一名干部专管本村的安全用电工作,制定本村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协助电力部门管理好本村的安全用电工作。为弥补农电工人员少,工作量大的问题,在一些用电量多的大村,乡(镇)政府规定可由村委选聘一名懂电知识的人员担任临时村电工,待遇由各村解决。临时村电工的任务是,负责本村农忙季节、耕种、打场、浇地等的临时用电或维修工作。做到大事找供电所,小事自己办,这样做,既解决了农电工少,工作量大的不足,更满足了本村农户用电的需要,实践证明,这种作法是可行的,调动"三个"积极性,有力保证了农村安全用电的需要。
三是尽快修改电力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规定,以适应当前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需要。笔者建议,(1)尽快用法律、规章的形式确认产权归属问题。修改后的电力法律法规应对农网改造后的产权归属有个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在农网改造后,从村委与电力部门管理的线路接点以下,到各农户电表盒以上的供电设施产权确认给村为好,从农户电表盒以下的供电设施产权归农户所有为宜。这样可以调动村、户用电管电的积极性,稳定农村供用电秩序。(2)对供电设施的管理权限问题,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于谁,就应由谁管理,如果村委或农户要求电力部门管理的,双方签订书面代管协议,如果电力部门一杆子管到农户,根据现有的管理体制和人员能力是根本不可能管好的。(3)对农电工的称谓及建制问题要有明确规定,既然是农电工电力部门管理,就应统称电工,而不应再称农电工,同样在一个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就不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称谓,应当把选聘的农电工作为电力部门的一个正式电工建制。(4)应出台相关规定,在农电工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对有条件的村庄,允许他们选聘1~2名临时村电工负责本村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5)发生事故后,应明确规定由供电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签订有书面代管协议的,由代管的电力部门负责,因私拉乱拉造成触电事故的,由私乱接的肇事者负责,因第三者原因造成触电事故的,由第三者负责,因产权所有人、管理人、私拉乱接及第三者的混合过错造成触电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发生事故的,应适用免责条款。同时,还应对收电费难等等问题一并作出修改或出台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农村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顺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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